10月31日,《山西省城鎮供熱計量收費暫行辦法》出臺,對供熱計量收費的價格標準、計費方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供熱計量收費,是指城鎮供熱企業按照用熱量對用戶收取熱費。從今日起,我省城鎮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供熱企業和用戶,其城鎮供熱計量收費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收費價格按照《山西省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實行分級管理。
同時,城鎮供熱計量收費價格標準按照不高于面積收費熱價標準的原則核定,或按照面積收費熱價標準等量折算確定。其中,面積收費熱價標準是指現行按照用戶建筑物供熱計費面積計算熱費的熱價標準。供熱計費面積按各地現行的規定或辦法執行。
對于供熱計費面積未作過明確規定的城市,暫由所在地建設、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當地實際情況對本市供熱計算面積的構成范圍、計算辦法進行統一規范。
城鎮供熱計算收費價格實行分類價格。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熱價和非居民熱價兩類價格,由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分構成。其中,基本熱價為供熱企業按與用戶合同需要的最大熱負荷投資建設的供熱設施的折舊費、維修費和管理費等。計量熱價為供熱企業在熱力生產過程中投入的燃料費、水費、電費和工資等費用。
基本熱價根據按面積收費熱價標準和按面積收費熱價標準對應的計價面積以及基本熱價折算比例確定。其中,基本熱價折算比例根據各城市建筑的節能率,按面積收費熱價標準的30%至50%折算。計量熱價以面積收費熱價標準為基礎,核減各城市確定的基本熱價折算比例后確定。計量熱價按照居民和非居民兩類熱價分別折算。
用戶交納的供熱費用分為居民熱費和非居民熱費兩類,均由基本熱費和計量熱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基本熱費是指用戶按基本熱價的供熱費用,計費方式按照一個采暖季的全部基本熱費,在采暖季開始前,由供熱企業向用戶一次性收取。計量熱費是指用戶按計量熱價交納的供熱費用,根據用戶熱計量表計量的耗熱量和計量熱價以及熱量調整系數確定,計費方式由供熱企業向用戶按月收取。其中,熱量調整系數是指為消除用戶耗能量差異對熱量表計量數據進行調整所設定的系數。
另外,對于供熱建筑物僅安裝總熱量表的用戶,供熱企業應與用戶協商,在自愿的基礎上,按供熱量計量收費。其基本熱費與計量熱費可按用戶建筑面積占該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對收入在政府規定最低生活標準以下的用戶,各地將針對新的供熱計算收費辦法制定相應的熱價優惠、減免政策,確保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供熱企業要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供熱價格標準,并與用戶簽訂供熱合同,不得擅自提高熱價收費標準。要求供熱企業的供熱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達不到供熱質量國家標準的,用戶有權要求供熱企業給予補償、賠償,供熱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用戶進行補償、賠償。同時,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熱價標準,按時交納熱費。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納熱費的用戶,供熱企業可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二00六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