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我省城市集中供熱管理,促進供熱體制改革,逐步實現按熱量計收采暖費,根據《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和《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區實施細則》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城市住宅的采暖設計與施工,實施對住宅采暖的監督與管理,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條住宅采暖實行分戶控制,推行分戶熱計量。
本規定所稱分戶控制是指以住宅的戶(套)為單位進行控制的采暖系統。
本規定所稱分戶計量是指以住宅的戶(套)為單位向戶內供給供暖熱量分別計量。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采暖分戶控制和分戶熱計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不得拒絕采用新式供熱系統,不得擅自修改、變更采暖系統設計。
第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關于住宅采暖系統的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變更采暖系統設計。
第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熱水連續供熱、分戶循環、分戶控制、分室調溫的原則設計住宅采暖系統,為分戶計量創造條件。
對本規定實施前已完成但尚未安裝且未采用分戶控制、分戶熱計量系統的設計文件,應及時退回原設計單位按本辦法要求修改。施工單位應按修改后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
對本規定實施前既有住宅的采暖系統,產權單位應當逐步改造,實現分戶控制、分戶熱計量。
第八條實施分戶控制、計量收費的供熱系統及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確保該系統及設施穩定、可靠、簡便、通用化。
第九條住宅采暖熱計量儀表必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檢測單位檢測認證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采用住宅采暖新系統所發生的費用應按照工程預算列入基本建設投資。
第十一條住宅項目未采用分戶控制、分戶計量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設計文件,不予頒布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第十二條未按照住宅采暖系統設計要求施工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