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編來帶領大家普及一下關于供暖的法律小知識,下面我們進入今日主題:供熱法律小講堂 第一部分:哪些為違章用熱行為? 1、擅自接通管網、增加供熱管線或散熱器、擴大用熱面積; 2、在供熱設備上安裝放水裝置及熱交換器等循環裝置; 3、擅自安裝或啟閉控制裝置; 4、改變用熱性質; 5、拒絕接受供熱單位的正常稽查; 6、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等改變供熱運行方式; 7、其他有損供熱設施或影響公眾供熱的行為。 第二部分:違章用熱的處罰有哪些? 01、未經供熱單位同意擅自將自由供熱設施與集中供熱管網連接的,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并從當年供熱之日起至發現之日止追補熱費并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02、擅自在用熱系統上安裝放水設施或增加用熱面積,責令限期拆除,并從當年供熱之日起至發現之日止追補熱費并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03、妨礙供熱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辱罵、毆打供熱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4、熱用戶不按規定時間繳納取暖費的,供熱單位責令限期繳納,用戶逾期仍不繳納的,供熱單位采取加裝或關閉閥門等限熱或停熱措施,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追繳所欠費用。
第三部分:哪些溫度不達標的情況,非供熱單位責任? 因以下任何一種情形,熱用戶室內采暖溫度達不到規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督促熱用戶采取措施盡量使其達到規定的溫度:
1、房屋維護結構保溫性能達不到國家標準或人為造成房屋維護結構保溫性能降低的; 2、室內管網不符合供熱設計規范或不暢通的; 3、熱用戶室內裝修影響供熱效果的; 3.1、地暖不要隨便改 3.2、面積不要隨便加 3.3、暖氣罩加裝后嚴重影響室內供暖效果
4、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私自改變供熱管道或者安裝換熱設施的。 5、入住率低,相鄰用戶未取暖的。 6、熱用戶擅自擴大用熱面積的。 7、其他影響供暖效果的行為或情形。 第四部分:關于盜暖行為的處罰
熱是商品,用熱繳費。偷接私用為盜竊行為。根據盜竊金額大小將追究盜竊人治安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一、盜竊金額在500元及以下的,可以列為治安案件查處,追究治安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盜竊金額在500到2000元及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列為刑事案件查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中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結合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及刑處規定如下: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 3、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