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長治市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保證供熱質量,加強收費管理,促進節能減排,實現和諧供熱,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四部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長治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治地區從事集中供熱生產和經營單位(以下簡稱供熱單位),使用集中供熱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熱用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長治市及各縣(市)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是集中供熱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中供熱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供熱單位應具備:(一)有國內登記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償還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三)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經過供熱專業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五)有完整的資料和檔案,并設專人管理;(六)有完善的供熱事故搶險預案,并配備專業的搶險搶修人員;(七)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金。
第五條 供熱單位應向熱用戶提供安全、穩定、質量合格的供熱服務。熱用戶每年應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力合同》(或認證手續),明確采暖地點、當年采暖面積、采暖期、溫度標準、采暖費計費方式、繳費標準、交費時間等;明確供用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供熱設施的維修范圍等。
第六條 我市每年供熱期為4個月,從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熱用戶對供熱期限與供熱單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供熱期間,在房屋(不含無暖氣設施的陽臺或與之打通的廳室)保溫達標,室內采暖設施不受遮擋,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情況下,住宅室溫必須達到16℃(含16℃)以上,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熱用戶與供熱單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熱源單位、供熱單位責任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應當提前告知熱用戶,因突發性事件停止供熱的除外。
第八條 供熱建筑物面積計算方法依據:《住宅設計規范》(GB5009-2011)和《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1-2000)。
特殊層高建筑熱費的收費標準按以下方式執行:居民建筑層高超3.3米(凈高3.1米),非居民建筑層高超高4.5米(凈高4.3米),每超過0.1米加收總熱費的3%,不足0.1米的按0.1米計收;文化、教育以及保護建筑等公益性設施加收至100%為止。
第九條 城市供熱實行先交費再用熱,熱價執行省、市價格主管部門最新核定的熱價標準。
第十條 符合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經供熱單位驗收合格后可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方式收費;暫不具備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建筑仍實行按面積計價方式收費,經建筑節能改造和供熱計量改造后,可逐步過渡到按用熱量計價方式收費。
第十一條 具備以下條件,經供熱部門驗收合格的用戶應安裝分戶用熱計量裝置,實行分戶計量,并按用熱量計價收費。
(一)居住建筑設計應符合《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J04-242-2012)。
(二)公共建筑設計應符合《山西省公共 建 筑 節 能 設 計 標 準 》(DBJ04-241-2006);
(三)供熱計量系統設計應符合《供熱計量技術規程》(JGJ 173-2009);
(四)供熱管網系統沖洗達標、各項設施完好,系統具備按用熱量計價收費的功能。
第十二條 經供熱部門驗收合格,符合供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第一年因需要進行供熱運行調試、管道沖洗、數據采集與分析、工程驗收等工作,計費方式仍按面積計價方式收費。具備條件后,按用熱量計價方式收費。
第十三條 按用熱量計價收費辦法:
(一)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實行兩部制熱價,即基本熱價+計量熱價,其中基本熱價占總熱費的30%,計量熱價按總熱費的70%計算。
(二)熱用戶應在每年11月1日前,按面積計費的標準向供熱單位一次性預交熱費,供熱單位開具蓋有財務專用章的票據。未交費的用戶不予供熱。
(三)供熱單位要按月公布用戶的實際用熱量、計量熱費、基本熱費等有關數據,保障用戶的知情權。
(四)次年4月30日前,供熱單位將每戶所用熱量數以書面形式在小區公布,熱用戶如有異議,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與供熱單位共同對熱量表讀數及所用熱量進行復核,否則,供熱單位認為無異議。
(五)供熱單位應于供暖結束后6月30日前,依據用戶結算單與用戶結算,多退少補,并開據財政或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票據。
(六)結算方式另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四條 由供熱單位(企業)選型、購置、安裝供熱計量裝置的建筑,必須實行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并負責供熱計量器具的日常維護。
第十五條 熱計量表發生故障時,故障之前的計量熱費按熱表數收取,發生故障期間的熱費暫按建筑面積收取,熱計量表修復后繼續按計量讀數計費。系用戶人為損壞熱表的,損壞人照價賠償,熱費按面積計費方式進行結算。
用于熱費結算的熱量表因采暖系統沖洗不干凈造成熱表堵塞或自身質量問題損壞不能準確計量的,熱費按面積計費方式進行結算。
第十六條 供熱單位與用戶對熱量表的準確性產生異議時可申請檢定,檢定費用由提出方墊付。經檢定計量器具質量合格,則檢定費用由用戶承擔,若熱量表的質量不合格,則檢定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熱費按面積計費的方式收取。
第十七條 用戶安裝的熱計量表須按質監部門要求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用戶承擔,到期未檢定的熱計量表不能再使用,用戶按面積向供熱單位繳納熱費。
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下列情況對用戶停止供熱(一)申請停止供熱的用戶,每年10月10日前必須向供熱單位遞交停熱書面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供熱單位批準,交納30%基本熱費后,可停止供熱。(二)未遞交停熱申請,且11月15日前未交熱費的用戶,供熱單位停止供熱。申請停熱或不交費的用戶,自行做好室內保溫、防凍工作,因停熱造成的室內各種設施凍壞等損失由用戶負責。
第十九條 停熱后又申請用熱的用戶,應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具備條件并繳納規定費用后,可恢復供熱。
第二十條 下列情況用戶不能申請停熱:
實行分戶計量的小區,部分未售出或部分未入住的房屋,第一個采暖期不能停熱,房屋建設單位向供熱單位繳納熱費。第二個采暖期開始,整棟、整單元未售出或未入住的房屋,經房屋建設單位申請,可以辦理停熱,按兩部制計費辦法繳納基本熱費。
第二十一條 供熱溫度應達到第七條規定的標準。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熱用戶室溫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供熱單位應當積極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若供熱溫度不達標造成室內溫度不合格,不合格天數的費用退還用戶。
第二十二條 因用戶原因造成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給其它熱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一)庭院及室內管道老化、腐爛、漏水,保溫不達標的;(二)用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三)室內供熱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四)門窗、圍護結構不保溫或保溫不達標的;(五)擅自在供熱設施上安裝使用熱交換器、散熱器、取水裝置的;(六)室內裝修或者其他設施嚴重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的;(七)其它由熱用戶原因造成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第二十三條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可以向供熱單位反映,或者向供熱管理機構投訴。如有異議,用戶可向法定計量檢測機構申請測溫。
對測溫的具體要求:(一)測溫單位必須使用法定計量檢測部門檢定合格的測溫表;(二)接到住戶測溫申請后,供、用熱雙方約定入戶測溫時間;(三)測溫應在住戶門窗關閉1小時后進行,測溫表須放置在房間中央,距地面1—1.5米處,測溫表的穩定度數為實際有效溫度;(四)測溫人員如實填寫《供熱室溫檢測記錄單》,雙方簽字有效。
第二十四條 退費標準和程序(一)因供熱單位原因未按期供熱,對已實行供熱計量的,供熱單位應按實際未供天數減收或退還用戶的基本熱費;對未實行供熱計量的,供熱單位應按實際未供天數退還用戶熱費。(二)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住戶居室溫度不達標的,依據《供熱室溫檢測記錄單》記錄天數,按記錄不達標天數退還用戶熱費。(三)供熱期結束后至6月30日前,住戶持雙方簽字的《供熱室溫檢測單》或由法定計量檢測機構出具的室溫檢測報告、收據,到所在供熱單位辦理退費手續。
第二十五條 對拖欠采暖費的用戶,按以下辦法處理:(一)對逾期未交清費用的,供熱單位向熱用戶發出限期繳費通知書,通知書發出5日內仍未交清的,對實行分戶供熱的熱用戶,供熱單位暫停供熱;對未實行分戶供熱的熱用戶,從限期繳費之日起每天加收所欠費用3‰的滯納金。(二)對具有支付熱費能力,而多次催繳費未交、惡意欠費的住戶,在不影響其它用戶的情況下,供熱單位可切斷熱源,停止供熱。(三)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權限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住戶擅自排放和取用供熱系統水有確鑿證據的,按每噸熱水成本價的2倍收取熱水費,用戶應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放水裝置。
住戶暖氣系統上擅自安裝危害系統安全穩定供熱的設備,限期自行拆除,供熱公司協助處理,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賠償。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