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安全法》作為數據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數據安全法》針對大家關注的數據調取、收集、使用等作出明確規定。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調取數據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基于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調取數據,但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依法進行。
有關組織、個人應當對上述數據調取工作予以配合。
國家機關收集、使用數據
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需要,可以收集、使用數據,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①在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數據收集、使用;
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組織、個人收集數據
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采取合法、正當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法律、行政法規對收集、使用數據的目的、范圍有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數據。
例如,《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
附:《數據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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